黄浦加盟合同纠纷律师-合同作废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18 16:00:19 来源:公司

合同纠纷在日常中比较常遇到的,因为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是有效的,接下来将由誉远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我国《民法典》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上述是誉远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相关解释,如果遇到问题,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来审查。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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